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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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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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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限额赔付”得改改了

  10月21日傍晚,广州市民韩女士乘南方航空公司航班从上海返回广州后发现,其办理托运的一箱重约20多公斤、价值约4000元的阳澄湖大闸蟹不翼而飞。航空公司方面第二天告诉韩女士,暂未找回托运物品,拟于21天后按每公斤50元进行赔付。

  照理,乘客系正常购票登机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与航空公司一方就形成了一个合同。航空公司将旅客的行李弄丢,理所当然应照价赔偿。但据称,上述赔偿标准符合民航管理法及相关条例。如此说来,旅客就只能当冤大头了:不论你丢了多宝贵的东西,航空公司依然只按重量实行限额赔偿。又据说,这也是“国际惯例”。

  就本质而言,运输部门和旅客之间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些领域有时似乎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当消费者与此类垄断行业的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这些机构往往只按照自身行业标准行事,对消费者更有利的国法居然可以置之不理。这实在很不合理。

  但时代的进步已经不可以道里计,机场变阔气了,飞机变先进了,空姐也漂亮多了,“铁老大”早已认清这变局,撞死一个人300元是再交不了差了——我们的民航部门是不是也该放下架子,“与时俱进”一下呢?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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