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君 实习生 姚辉省 通讯员 叶春)凌晨骑摩托车去镇上卖瓜,却不幸撞上路中的一堆沙而身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堆沙人告上法院。日前,铜梁县法院以在公路上堆放河沙,阻碍通行为由,判堆沙人尹某担负30%责任,赔偿车主家属损失26800元。
据了解,事发后,经该县交警勘察,堆沙人尹某在4米宽的公路堆放的河沙就占据了2.8米,并于次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邓家田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去年11月20日,死者妻子邓梅英(化名)请求法院判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41798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