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多家上市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规定指出,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行权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备忘录还明确,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上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