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恒)昨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称,“非国标”塑料购物袋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本报曾就此进行过报道,只是当时尚未确定延期使用的时间。
“意见”第四条规定:商家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即0.025毫米以上)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而按照《要求》的新规定,4月16日后生产的塑料袋必须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这种塑料袋被称为“国标袋”。同时,“意见”再次强调,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这意味着必须通过QS认证。
昨日,记者通过市内各大超市了解到,早在6月1日前,“非国标”袋存货基本已处理完,加上盛装生鲜食品的预包装袋都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因此,“意见”对我市零售企业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