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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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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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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一张照片 房企赔偿5万

  罗大万作品《渝州晚晴》 X1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赖锐 李东)擅用一张夜景图片打广告,房产公司赔摄影家5万!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得消息,我市著名摄影家罗大万诉重庆某房产公司擅用《渝州晚晴》摄影作品侵权一案,法院一审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罗大万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重庆艺术摄影学会副主席,其摄影作品多次在国际国内获奖,2003年被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德艺双馨优秀会员”荣誉称号。据他介绍,某房产公司使用的《渝州晚晴》摄影作品,曾在2004年市旅游局主办的“幻彩两江摄影作品展”、重庆市城市规划展以及全国书市等一系列大型展览展会上展出并在杂志上发表。

  罗大万称,有次坐公交车,发现座套上的图片跟自己的摄影作品很相似,随后确认房产公司使用的作品是自己拍摄的。随即,又发现在多家报刊以及在多路公交车的车内座套及展板广告上有该作品,且所有作品未署自己的姓名,而将作者署名为第三人的名字“重庆市著名摄影家某某某摄”,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他多次交涉未果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罗大万的摄影作品《渝州晚晴》与某房产公司在报刊上、公交车座套以及解放碑时尚车房周展板广告上使用的作品是同一作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登报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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