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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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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团工作人员即日起可办养老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发布消息称,从即日起,我市依法登记的民间社团人员,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成立的社会组织,须在本月内到住所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劳动保障局介绍,凡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可参保,但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市劳动保障局解释,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专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此外,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组织承担,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社会组织代扣代缴。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已经与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且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社会组织应持员工档案等原始资料,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等其他事项,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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