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2008年10月7日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002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发布气象预警信号手机用户5分钟内可收到

  本报讯(记者 金蓉)气象预警信号由市、区县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即日起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非法发布预警信号,最高可能罚款3万,并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传播预警信号时的速度。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接收到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各电信运营商接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电子显示装置的管理单位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预警信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4 重庆商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渝ICP备05001410号 联系电话:966965

技术支持: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