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2008年10月13日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015
财富周刊
放大 缩小 默认
涨停价处不得回购股份

  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制定并公布了相关业务指引。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回购的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规定》指出,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另外,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中证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4 重庆商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渝ICP备05001410号 联系电话:966965

技术支持: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