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天降叉衣棍伤人”案一审在九龙坡区法院宣判。对原告袁正敏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共计259580.57元,法院判决除被告王艾堂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48户(60人)各赔偿原告4326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袁正敏其他诉讼请求。按此计算,袁正敏将获赔20.76万余元。据了解,袁正敏昨日因感冒没有出庭。
起诉:受害者索赔40万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女商贩袁正敏在渝州新城一超市出口附近摆摊时,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降,插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在花掉7万元的医疗费后,袁正敏暂时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在每天至少要吃3种药稳定病情,每周要花去近百元的医药费。
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凶手”,但每次都无功而返。后来通过袁正敏家属和辩护律师的实地调查,将被告范围锁定在叉棍落下可能性最高的渝州新城2号楼4至27层的7号、9号户型业主。当年11月28日,袁正敏把这61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一审:被告辩解法院未采纳
法庭宣判结束后,被告肖家琼拿到判决书,迟疑了许久才在上面签下:不服,决定上诉。肖家琼不解地说,该房是她独自居住,事发时她正在上班,家里根本没人。在庭审时,她也向法院提交了单位的证明,但该证明没被法院采纳。
同时,一些被告在庭审时找出各种理由和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法院均未采纳这些辩解。
法院认为,这些被告不能排除其备有叉衣棍、扔掷叉衣棍的可能,也无法充分证明事发时房屋内无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应对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悉,多数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结果:清水房业主不担责
王艾堂是61名被告中唯一一个不承担责任的被告。在昨天宣判中,王艾堂没出庭。据了解,王艾堂的房子是该小区的2幢4—7号,该房子从接房至2008年11月24日一直没装修,也无人使用。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王艾堂提供的证据充分,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确定王艾堂的房子无人居住使用,因此判他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受害人的丈夫凌勇称妻子因感冒没有到庭,随后他拒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匆匆离去。
现状:邻里关系因案生隙
“事发后,真正的肇事者一直没现身,因此造成邻里关系十分紧张,大家相互猜疑指责,再也没有以前那种邻居间亲如一家人的感觉了。”走出法庭后,住在四楼的一位大姐十分郁闷地说。
记者随后来到袁正敏当初被叉棍砸伤的现场看到,当时袁正敏摆摊所在的消防通道上已没人摆摊了。对此,多数被告表示不解:“受害人到消防通道上摆摊,难道她和物管就没一点责任吗?”
新闻面对面
受害人丈夫:
我最担心她患癫痫
昨天下午,法院宣判结束后,记者费尽周折找到了袁正敏的丈夫凌勇。
记者:你妻子目前的身体怎么样?
凌勇:她在家只能做简单的家务,由于右脑神经受伤,左脚有些瘫痪,属7级伤残,连炒菜都不行。现在她头部经常神经性头疼,记忆力也明显下降了。我现在最担心她以后会患上癫痫。
记者:你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凌勇:就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同时也给市民一个警示,要文明生活。
记者:你为何不起诉小区物管?
凌勇:妻子被砸伤后,重庆东航物管公司的领导多次去医院看望她,还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同时,物管公司还在每栋楼的电梯口贴有警示标志:严禁高空抛物。我认为他们已尽到责任。但在我妻子住院期间,小区业主没一个人去医院看望她,这让我感到心寒。
记者:你是东航物管公司的员工吗?
凌勇:我是杰威保洁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是东航物管公司聘请来做小区清洁的。
记者:你对法院的判决满意吗?
凌勇:老实说,我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只希望我妻子健健康康的。
“天降叉棍伤人案”回放
2008年11月24日
袁正敏被渝州新城小区2号楼上掉下的长约1.3米的叉棍叉中头部,当场昏迷。
袁正敏将渝州新城2号楼4至27层的7号、9号户型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1月28日
经司法鉴定,袁正敏目前为轻度智力缺损,属7级伤残;颅骨缺损,为10级伤残;左侧肢体为7级伤残。
2009年3月25日
该案在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1月15日
新闻纵深
类似案件判决不一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重庆特殊的地理条件,注定是高空坠物事故多发区。”昨日,专门到法庭参加旁听的重庆大学法学院专家石玉禄说,重庆大楼过于密集、老化高楼增多、一些居民高空抛物恶习不改,再加上一些建筑在规划时忽略了这方面的防范细节,造成高空坠物现象日渐突出。同时,高空坠物伤人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重庆可考虑率先探索进行地方立法,将空中安全纳入建筑物规划设计。
长期关注高空坠物事故的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由于高空坠物立法存在空白,在不同地方关于高空坠物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标准,高空附着物坠落甚至没有专用名词。对于高空坠物加害人不明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在法律上无相应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各个法院不同结果的判决。如有的法院判决由楼层业主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则判决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00年5月10日夜,重庆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砸昏。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22户居民共赔16万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楼上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深圳玻璃夺命案 物业公司赔偿30%
2007年1月,一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落下的瓷片砸中女士怀中的女婴。法院审理后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居民共同的,不算实施共同侵害。由于原告方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州瓷片伤人案 法院不支持索赔
本版稿件由记者杨圣泉 见习记者尤先锋 韩政采写